某至礼来(北京)科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等多种违法行为案
【关键词】
直播带货、货不对板、标签虚假、多项违法
【核心要点】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的比重不断提高,维护网络食品安 全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网络食 品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展示与实物标签不一致 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来源 不明的食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至礼 来(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销售标签含 有虚假信息的面包。由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地经营且拒绝配合 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通过询问相关利害关系人、 请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调取电商平台数据等方式对案件 进行调查,固定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经查,对当事人的5项违法行为分别认定如下:
1. 当事人销售的“火龙果乳酪面包”标签标注生产商为“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未生产过前述食品。当事人销售标 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 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 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2. 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火龙果乳酪面包”时,在平台宣传 页面标注该面包生产商为“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线下该面包 标签标注的“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信息不一致,违反了《网络食品 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 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 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 识不一致”的规定;
3. 当事人未在住所地经营,且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变更经营 住所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 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 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4. 当事人未办理散装食品经营许可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 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5. 当事人拒不提供所经营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及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 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 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主观 过错、涉案食品风险性、流入市场数量、货值金额等因素,给予当事 人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 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92.03元,合并处罚款 2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 监管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 强制执行。
【指导意义】
一、网络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食品,或者直播带货推销食 品,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应当一致,不得 出现“货不对板、不符合描述”等情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地址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如变更地址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备案。 在未经批准的地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公开的地址外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会影响消费者维权。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 作需要调取企业的票据、账目、货物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 配合,拒绝、逃避的,行政机关可通过利害关系人协助调查、平台数 据调取等方式认定违法事实,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也不提 供任何证据材料,属于《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的情形,在行 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依法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本 案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数项违法行为均采用了从重顶格的罚 款数额,合计25万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五、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维护执法严肃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 十六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 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