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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问题

  • 日期:2022-08-24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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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依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该价格是否应当为成交过的价格? 2.经营者附赠的物品如未在同一经营场所销售,且经营者也没有该赠品的销售资格,是否就不能标示赠品的价值?

1.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时,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2.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因此,如标示赠品的价格或价值,应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的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