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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批)

  • 日期:2025-10-14
  •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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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群众“舌尖安全”,需久久为功。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执法工作,聚焦农村地区、网络餐饮、非法添加等,持续加大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着力净化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部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泓源冷鲜肉经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5月19日,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泓源冷鲜肉经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猪肉、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0日,根据线索,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城郊结合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猪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摊位上有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待销售猪肉,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检验合格证及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猪肉。经查,当事人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59.6千克,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上游案件线索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宴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7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宴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整改到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市张店区山东宴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正诚商贸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正诚商贸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喷码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故意实施篡改生产日期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9日,根据举报线索,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莱州市东乐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5袋生产日期被篡改的方便面,该生活超市已另案处理。经查,被篡改生产日期的方便面来源于莱州市正诚商贸行,其生产日期为该商贸行工作人员用“智能手持喷码机”涂改。涉案产品已被当事人召回并销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四、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顾村餐饮经营店迁移经营地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5年6月11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北顾村餐饮经营店迁移经营地址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根据投诉举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铺已关门,仅店外悬挂店铺招牌,并张贴告示声明取餐地址已变更为他地。经查,当事人迁移经营地址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在网络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平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荣成市碌对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无标签预包装冷冻鱼柳案

2025年6月25日,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对荣成市碌对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无标签预包装冷冻鱼柳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冷冻鱼柳、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2日,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对荣成市碌对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中有15箱无标签的预包装冷冻鱼柳。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生产的预包装冷冻鱼柳无标签,未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美玲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2025年5月20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张美玲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胶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8日,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津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当事人利用微信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