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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固体饮料监管要求回顾

  • 日期:2021-08-16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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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拟要求固体饮料产品名称的邻近部位应当使用本展示版面最大字号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并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等。

回顾固体饮料相关监管变化,在近年来不良企业以“固体饮料”试图打擦边球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使监管部门增加对固体饮料行业的关注。

2020年5月,湖南固体饮料冒充奶粉致“大头娃娃”事件触动了所有公众的心。部分家长称在永兴爱婴坊母婴店购买过“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该店店员称“倍氨敏”“等同”于“特医奶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孩子食用后被诊断为佝偻病,有的出现“大头娃娃”特征。随即,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要求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严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后通报显示,爱婴坊母婴店当事人承认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5月28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向爱婴坊母婴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

该事件中,商家系推销“倍氨敏”时可能存在故意误导行为,利用虚假宣传材料推荐患儿家属购买。对此,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经营类别涉及饮料等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和涉及销售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等产品经营者为整治对象。重点查处非法添加、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等行为。6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固体饮料消费提示》通过介绍固体饮料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差异等作出消费提示。

食品的标签是作为说明食品的特征和性能的重要方式。以“倍氨敏”事件为代表的违规销售行为也偶尔成为舆论的热点。通过今年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此次将监管重点放在“标签”上,其中“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或相近”,“需标示警示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中要求相似。监管部门也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以向消费者传递准确必要信息,来倡导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

部分行业人曾玩笑说“固体饮料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虽是笼统的总结但也反应出固体饮料行业发展的不规范问题。回顾近两年固体饮料有关舆论产生与发酵过程,少数企业的“聪明”和“任性”,带来整个行业的彻底整治。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食物消费需求已从温饱型向营养健康型转变,新一代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希望了解食品的营养特性,以便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在这样需求背景下,就固体饮料销售者和经营者(食品加工企业、销售单位等)而言,提高产品吸引力、特点和卖点的方式,除去提高产品质量外,在宣传中也企图以更多的功能及效果吸引消费者眼球,而这样极易触及故意误导、夸大宣传等法规标准红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GB 28050)中提供的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用语常常容易被企业忽略。其中不乏一些合规且积极的表述方式,可供企业选择。如产品营养素达到GB 28050-2011中营养声称要求时,可以采用附录D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如“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钙是人体骨骼和牙齿的主要组成成分,许多生理功能也需要钙的参与。”等。企业选择标示时需注意遵守标准中要求,如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等。

另外对经营企业,在产品推广时,可以通过加强相关人员培训,了解法规动态变化及官方科普信息,以避免出现“倍氨敏”类似事件。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固体饮料监管要求的回顾,对企业及行业人员把握监管变化趋势、合规宣传产品有所帮助。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行业舆情监控、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