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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南京公布“免罚轻罚”典型案例

  • 日期:2025-06-09
  • 来源: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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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现公布一批南京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典型案例,主要涉不合格食品、价格违法等领域。


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7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辖区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味鳕鱼片”的污染物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案涉产品共进货60袋,销售价11.9元,货值金额714元。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方营业执照、案涉批次产品的销售出库单和出厂检验报告单。在收到案涉产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主动下架剩余未售出案涉批次产品,并通告召回已售出案涉批次产品。至案发时,还余33袋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原味鳕鱼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召回不合格案涉产品,其主观上无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情形,且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材料等资料,至案发时未收到案涉产品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鼓楼区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但没收剩余33袋不合格产品。

某奶茶店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举报线索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开展“购任意饮品加1元送冰淇淋”的促销活动,宣传横幅于同一天悬挂于店门门头,但消费者在进店后,需要消费满10元才可以支付1元获赠1支冰淇淋;如消费未满10元,则需以2元/支的价格购买冰淇淋。经查,当事人上述活动共开展9日,由于冰淇淋由当事人自行加工制作,成本无法计算;且活动未制作销售记录,无法统计活动参与人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适用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材料,主动整改,及时撤下宣传横幅并停止促销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也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处理结果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后,高淳区局依法决定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