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案例】标签标注“400免费电话”;不免费被罚10000元

  • 日期:2019-09-01
  •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
  • 阅读:352935
  • 手机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蚌埠市**粮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89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注册资本:贰仟伍佰壹拾万圆整;成立日期:2008年08月14日;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全精炼)的生产、销售;粮食收购;食用油料收购、储存、销售;米糠收购、加工、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和放射性物质);装卸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你有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7月20日我局接收由蚌埠市工商质监局广告科转来的蚌工商质监广移字【2016】003号文件及其相关附件,投诉举报人称购买了由你公司生产的“***菜籽油”1件,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免费电话:400-003****”不是免费电话。

经调查,你公司于2008年08月14日成立,2013年你公司进入小包装食用油领域,在终端产品销售过程中,为满足经销商和客户咨询需求,提升企业形象,2014年6月份,你公司着手设立了全国统一热线客服电话,2014年6月23日,你公司与北京信通网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400电话合作协议》。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关于“400电话”问题的答复报告》和“400电话合作协议”,该400电话收费模式为:主叫承担市话接入费,被叫承担所有来话接听费用(长途费用),并非完全免费。你公司从2016年开始销售规格5L的“***菜籽油”,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免费电话:400-003****”,截止2016年7月28日共计销售了314桶,销售价为36元一桶,违法经营额总计11304元。

主要证据:

证据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的受委托人资格;

证据三、2016年9月13日的方**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王菜籽油”确系你公司的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免费电话:400-003****”以及该电话的收费模式等事实;

证据四、你公司提供的《关于“400电话”问题的答复报告》和“400电话合作协议”各一份,证明该400电话收费模式为:主叫承担市话接入费,被叫承担所有来话接听费用(长途费用),并非完全免费;

证据五: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我公司“***浓香菜籽油”的销量说明》,证明从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28日“***菜籽油”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证据六:投书举报转办材料一份,投诉举报材料一份,

证明你公司被投诉举报的事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核对确认。

你公司在明知提供的400电话服务并非完全免费依然在生产的“***菜籽油”上标注“免费电话:400-003****”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免费电话:400-003****”,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淮上区义乌商贸城,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或者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