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3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一家企业生产销售的“若羌红枣”不符合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特征,涉嫌违法。
经调查认定,“若羌”为地名,“若羌红枣”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33号公告),产地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二师36团,若羌县若羌镇、吾塔木乡、瓦石峡乡、塔什萨依开发区、铁千里克乡现辖行政区域。若羌该红枣质量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DB65/T 3461-2015。
被举报企业生产的袋装红枣外包装袋显著标注了“若羌红枣”字样,但实际所购原料产自是其购入的新疆红枣并非在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之内,不符合若羌红枣地理标志产品特征,故因此涉案产品并非不属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若羌红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不得伪造产地”的相关规定,属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导致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需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然而,一些生产企业存在随意使用与命名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名称的现象。其中,既有无意造成的误用,也存在一些“傍名牌”、“靠大牌”等“碰瓷”行为。
企业应牢固树立依法建立懂法守法的法律经营意识,从源头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要请认清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提高辨别能能力,防范消费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持续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为乡村振兴、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