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标签执行标准标注整改后,产品不符原标准被判10倍赔偿

  • 日期:2018-05-28
  • 来源:裁判文书网
  • 阅读:353967
  • 手机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3民终5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媛媛,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佳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被上诉人赵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佳讯公司上诉请求:1.撤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第40028号民事判决,驳回赵媛媛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媛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GB/T23787-2009为推荐性标准,不是企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觉采用。且涉案标签系由于印刷失误导致标签显示的执行标准有误,整改后的标签已显示其执行标准为Q/HNM0001S-2014,涉案各项数值完全符合其执行标准的要求。二、沙案产品的标鉴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三、赵媛媛不是消费者,在全国各地存在多次的购买商品起诉厂家的情形。综上所述,瑞佳讯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以维护瑞佳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赵媛媛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瑞佳讯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赵媛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瑞佳讯公司退还货款4930.2元;2.判令瑞佳讯公司十倍货款49302元;3.判令瑞佳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26日,赵媛媛在京东××ד西域美农零售果干金枕头榴莲片冻干泰国榴莲干35g”(以下简称涉案商品)198袋,单价24.9元/袋,价款共计4930.2元,订单号:497XXXXXXXX2017年2月27日赵媛媛收到上述货物。上述榴莲干外包装背面载明:“食品名称:榴莲干,产品标准号GB/T23787-2009”;营养成分表中载明脂肪含量为9.3g每100g,NRV16%。2017年2月26日,瑞佳讯公司向赵媛媛开具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发票,发票号码:16224839,收款单位: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商品名称为“西域美农零售果干金枕头榴莲片冻干泰国榴莲干35g”,数量为198袋,单价24.9元/袋,价款共计4930.2元。一审审理中瑞佳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案外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西域美农榴莲干的样品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脂肪含量为9.5g每100g。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5月18日发布、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国家标准(GB/T23787-2009)4.3理化指标载明: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即脂肪含量应小于等于5.0%。审理中,赵媛媛陈述198袋涉案商品己食用7袋,剩余191袋。

一审法院认为,赵媛媛自瑞佳讯公司购买涉案商品,瑞佳讯公司将涉案商品通过快递交付给赵媛媛,并为其开具购物发票,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标准GB/T23787-2009是否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涉案产品外包装及标签上记载了各主要营养成分含量、产品执行的标准等内容,属于食品安全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瑞佳讯公司引GB/T23787-2009号文件作为涉案产品标准,并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予以明确记载,应视作瑞佳讯公司主动采用该国家标准并向相关消费者予以承诺,故该标准应当作为认定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强制执行标准。因此,一审法院对瑞佳讯公司辩称GB/T23787-2009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意见不予采信。瑞佳讯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经检测质量合格、符合食品安全并提交了检测报告,但其提交之检测报告中显示脂肪含量及其认可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脂肪含量均超出了GB/T23787-2009号食品安全标准的脂肪含量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关于赵媛媛要求瑞佳讯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瑞佳讯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在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注脂肪含量及执行的产品标准,其对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明知。瑞佳讯公司仅依据赵媛媛购买涉案产品数量过多,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主张对其不应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赵媛媛要求瑞佳讯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赵媛媛要求瑞佳讯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现瑞佳讯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赵媛媛已食用的7袋外,其余货物瑞佳讯公司应为赵媛媛办理退货。故对于赵媛媛要求瑞佳讯公司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其中的4755.9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赵媛媛在要求瑞佳讯公司返还货款的同时应当向瑞佳讯公司返还191袋涉案商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判决:一、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赵媛媛货款4755.9元;原告赵媛媛同时将“西域美农零售果干金枕头榴莲片冻干泰国榴莲干35g”191袋返还被告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如不能返还,按相应单价扣除货款;二、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媛媛支付赔偿金49302元;三、驳回赵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是否应执行GB/T23787-2009标准,如执行该标准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瑞佳讯公司主要上诉理由为,GB/T23787-2009系推荐性国家标准,并未要求企业必须采用。且涉案产品系因为印刷失误导致误印刷了该标准,后已经整改为适用Q/HNM0001S-2014标准;且实际涉案产品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赵媛媛并非消费者。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适用标准为GB/T23787-2009国家推荐性标准,故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纳的标准应该予以遵守,且食品安全的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故涉案产品应当按照GB/T23787-2009的有关标准予以生产并符合该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标准记载,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的脂肪含量应小于等于5%,但根据食品外包装显示脂肪含量达到9.3g/100g,根据瑞佳讯公司鉴定报告显示脂肪含量亦达到9.5g/100g,均超过了GB/T23787-2009的标准中关于脂肪含量的上限。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因此赵媛媛要求瑞佳讯公司退货退款并要求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瑞佳讯公司主张其系由于印刷失误将企业标准误印刷成国家推荐性标准故不应当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关于赵媛媛不属于消费者,故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瑞佳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天津瑞佳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刘建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力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