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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产品检验报告标识的检验依据错误被处罚

  • 日期:2025-08-18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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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朝市监处罚〔2025〕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主要从事蜂产品生产经营。当事人委托生产方青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方”)进行生产。并签订了《生产加工委托书》《委托加工合同》。 涉案食品共生产180瓶,生产方生产完成后在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以**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当事人,共计4518元。当事人在2025年2月24日向大连市西岗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20瓶,销售单价为**元/瓶,销售金额810.00元;2025年3月24日向大连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10瓶,销售单价为**元/瓶,销售金额405.00元;2025年3月24日向大连***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10瓶,销售单价为**元/瓶,销售金额405.00元;2025年3月22日向山西***有限公司销售了60瓶,销售单价为**元/瓶,销售金额1709.40元;2025年5月27日向山西***有限公司销售了80瓶,销售单价为**元/瓶,销售金额2279.20元。综上,涉案食品共销售180瓶,销售金额共计5608.60元。 2025年7月11日,当事人向山西***有限公司退款3988.60元,向大连***有限责任公司退款405.00元,向大连市西岗区***有限责任公司退款1215.00元。共计退款5608.60元。 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货值5608.60元,违法所得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同时,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当前涉案食品实际召回了169瓶,其中向山西***有限公司召回140瓶并全部退回至生产方;向大连***有限责任公司召回10瓶并全部退回至生产方;向大连市西岗区***有限责任公司召回15瓶并退回至生产方,后向当地消费者召回4瓶,并交由当地市场局处理。剩余未召回11瓶涉案食品,其中8瓶由抽检单位购买,还有3瓶大连市西岗区***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自行食用,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提供了生产方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后制作的检验报告,该份检验报告标识的检验依据GB/T 30359,非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的产品标准代号GB 31636。经查询,GB/T 30359没有对涉案食品霉菌项目进行规定。经核实,此为生产方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将检验依据误写导致。生产方提供了在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的检验记录复印件,生产方使用的检验方法符合GB 31636对微生物检验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