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5〕2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淘宝店铺:冰***销售“森永维特经典太妃糖岩盐焦糖味”生产地栃木县小山市,“日本进口711便利店巧克力葡萄味软糖30g阳光玫瑰”生产地群马县太田市,“日本进口果汁水果糖嗨啾hichew好嚼软糖葡萄柠檬草莓苹果(青苹果味3条)”生产地群马县高崎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和《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为国家禁止进口的日本核辐射区域食品,上述商品以及当事人销售的“黄油树奶油夹心饼干抹茶朗姆酒提子曲奇”、“森永维特经典太妃糖焦糖味”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材料。 为确定当事人上述被举报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金额,我局向淘宝平台经营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发起协查(京昌市监协查〔2025〕05220501号),并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认定上述商品销售数量及总价: 1、自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5月17日,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涉及上述所有被举报食品,违法所得1375.3元,货值金额4679.26元。 2、自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5月17日,销售核辐射区域生产的日本食品,涉及被举报食品“森永维特经典太妃糖岩盐焦糖味”、日本进口711便利店巧克力葡萄味软糖30g阳光玫瑰”、“日本进口果汁水果糖嗨啾hichew好嚼软糖葡萄柠檬草莓苹果(青苹果味3条)”,违法所得1375.3元,货值金额4631.56元。
行政处罚依据、类别、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