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食品原料经过多年发展,相应配套的法规标准已趋于完善。企业在生产加工使用新食品原料时,常常会忽略相关的一些配套要求。随着越来越多的新食品原料通过审批,为企业合规安全的使用新食品原料,中食安信整理了部分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1.《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更新了食品安全指标要求
我国管理新食品原料的法规自1987年的《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到2013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历多次变革,其名称也由“新资源食品”更名为现今的“新食品原料”。部分此前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或不满足最新《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管理要求,因此2023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2023年 第4号),对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菌种除外)的98个新食品原料品种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更新,包括过氧化值、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公告》要求在“三新食品”的监管、生产和使用中应按照要求执行该公告的相关标准,同时给予了18个月过渡期。参考以上变动,中食安信建议企业可提前与原料供应商沟通,可在18个月过渡期落地前按照新的要求查验原料。
2.兼顾《终止审查目录》中的相应审查结果
申请新食品原料除了得到公告批准的形式之外,还有可能得到的是“终止审查”的技术评审结论,其中“(一)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二)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的结果也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依据。如“油葡萄油”、“黑果枸杞”等已在终止审查结论中明确按照普通食品管理。
3.注意新食品原料批准公告中的使用范围
部分新食品原料公告中,除了注明“不适宜人群”、“安全指标”的要求外,会对食用方式进行限制。如《关于瑞士乳杆菌R0052等53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年 第4号)批准的赶黄草,限定推荐食用量“≤8 克/天”,食用方式限定为“泡饮”。因此将其用于开发产品时,注意不应将其作为直接食用的原料使用。
同时,如第2条所述,兼顾《终止审查目录》中的相应审查结果,赶黄草结合最新的审查结果,其使用范围扩大到饮料中。企业研发时结合公告的同时也可以及时参考终止审查的结果。
4.标签标示不可忽略新食品原料批准公告中要求
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在使用新食品原料时,要注意标签应强制标注相应内容。如产品使用了透明质酸钠时,产品标签应标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推荐食用量≤200 毫克/天”。
除了有明确要求标明使用范围和限量的情况外,使用类似“菊粉”有食用限量但无强制规定的原料时,建议参考《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 第1号公告)“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在终产品标签写明产品的每日食用量,以告知消费者,同时也是对于企业自身的保护。
以上为使用新食品原料时遇到的常见问题,另外中食安信将根据卫生健康委员会定期发布“三新食品”的申报审批情况,希望对企业了解使用新食品原料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