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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 日期:2026-03-16
  • 来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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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平台经营等方面,以高质量司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及到食品相关的内容如下:

加大惩罚性赔偿司法保护力度

体重管理年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体育总局等16个部门于2024年6月启动的健康促进活动。在活动号召下,减重瘦身成为新的消费时尚,相关减肥产品也层出不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产品,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案例显示,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该保健品公司在十余年前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的西布曲明,这是一种被国家相关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惩罚性赔偿不仅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也呵护银发消费。赵某某在网络平台宣传某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孙某某(60岁)看到后至赵某某经营的理疗店体验,并与赵某某签订合同,购买了10个疗程的理疗项目,总价1万余元。理疗过程中,理疗店仅使用普通的护肤品进行理疗服务。4个疗程后无效果,孙某某与赵某某协商退款未果。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退还支付的理疗费1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赵某某虚假宣传其理疗产品有“降三高”等治病功能,夸大功效,诱导老年人消费,构成欺诈,应当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赵某某退还孙某某理疗费1万余元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3万余元。

来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