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近期,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称杭州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喉糖店铺中售卖的鼠尾草润喉糖页面描述有“抗菌消炎”的广告内容,要求查处。之后,我局又收到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案件线索,显示该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售卖的“嗓贝鼠尾草甘草润喉糖”页面描述有“喉咙不舒服来一粒、抗菌消炎、促进愈合......”等表述。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8月,主要通过在天猫及京东平台开设网络店铺售卖润喉糖系列商品,其天猫平台店铺名称为“**旗舰店”,京东平台店铺名称为“**官方旗舰店”。上述两个网络店铺均上架有“鼠尾草润喉糖”商品(普通食品)进行售卖,在京东平台的该商品链接详情页面中有“抗菌消炎”、“缓解喉咙痛和喉咙炎症”“抗菌消炎 促进愈合”的相关医疗用语表述,在天猫平台该商品详情页面中有“抗菌消炎 缓解压力”的相关医疗用语表述。当事人在得知其商品网页广告违法后,主动修改了违法的广告用语。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主动整改广告页面,故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结合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