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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销售的小米未标注“质量等级”,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

  • 日期:2023-06-18
  • 来源:法言涛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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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岳阳的黄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因生活需要从抖音平台山东一商家(厂家自销)买了1袋石磨小米,花费49.9元。收到货后发现该石磨小米包装上的执行标准GB/T 11766-2008,但却未按此标准要求标注“质量等级”。黄先生认为商家销售的石磨小米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希望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给予其书面回复。

石磨小米照片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商家进行了检查,检查现场发现商家销售中的石磨小米外包装确实未标注“质量等级”。


国家标准《小米》GB/T 11766-2008的相关规定

国家标准《小米》GB/T 11766-2008规定:非零售的小米,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标明品种、等级、产地、质量、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4)节选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国家标准《小米》GB/T 11766-2008并非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4)确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其4.1.11.4 质量(品质)等级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因此,该商家销售的小米未标准“质量等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以下规定: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质量等级却不属于食品安全范畴,未标注质量等级也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商家改正,并不予行政处罚,商家已及时整改到位。

本着“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原则,执法人员对商家和黄先生进行了调解,因黄先生坚决要求1000元赔偿但商家严词拒绝,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了调解。黄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目前已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