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鱼胶、干贝能否作为初级农产品进行售卖?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对于干贝、鱼胶等各类食品属于预包装(散装)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的判断,应依据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产品属性和生产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食用农产品在一定条件下经进一步加工,也可以成为加工食品,不能排除国内市场上存在深加工,依照法定食品生产要求制作而成的干贝、鱼胶产品。所以,应根据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具体情况,来认定市场上销售的干贝、鱼胶是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将干贝、鱼胶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将干贝、鱼胶作为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时,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