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保健食品就一定比国内的好吗?就一定安全吗?”7月2日刚刚结束的2015年食品安全周活动,把食品安全问题又拉回到人们关注的舞台。而随着国家发展大健康的布局、人们慢性病患病率增加,以及民众保健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需求逐渐加大。
然而,近年来时有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保健食品行业过度宣传等现象使人们对于国内无论大众食品、婴幼儿食品,还是保健食品安全信任的重新树立,都不免显得有些信心不足。加之网购、海淘、代购及微信等新兴购买渠道的兴起,只要经济条件允许,消费者似乎更愿意相信“外国货”。不过,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张大超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其实,来自美国等国的食品补充剂或保健食品的安全风险要高于我国。”今年年初,美国纽约州对四大零售商最畅销的78个保健食品样本进行的测试结果表明,参与测试的近4/5的产品所含成分与标签不符。
产品:对进口产品不应盲目迷信
国内保健食品种类有限,不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以及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让消费者逐渐将目光投向了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也包含其中。可来自国外的保健食品就一定让人放心吗?
“其实,食品补充剂或保健食品在美国的风险要高于我国。”张大超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说,保健食品在美国实行备案制管理,无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要求,只遵循类似行业协会NSS美国国家卫生基金制定的标准,且此标准比我国的GMP标准低。
有报道称,今年年初,美国纽约州对四大零售商最畅销的78个保健食品样本进行了测试,结果显示,近4/5的产品不含标签上所说的植物成分或者含有其他成分;另外,还发现所谓的草药片剂里不过是米粉、芦笋和庭院常见植物成分,某些成分对于有过敏反应的病人还具有潜在危险性。
对此,江南大学食品安全研究基地主任徐立青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在迅速改善。在保健食品方面,目前我国的监管要求和标准跟发达国家相比并不落后,关键在于落实。”
“我国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很多情况下是造假问题,一些厂商利用监管漏洞和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肆意造假,牟取非法利润。上述美国的例子也是如此。”徐立青如是说。由此可见,进口的保健食品同样面临制假造假的风险,消费者不应盲目相信进口的就一定是安全的。相对而言,美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执法体系比我国完善,相应的问题要少一些,但即便如此,也还会有钻空子和破坏规矩的人出现。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监管制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国外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如鼓励举报的‘吹哨人法案’等,但与此相应的还需保障吹哨人的安全和实际利益等。”中国社会科学院食品药品产业发展与监管研究中心主任张永建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渠道:电子商务平台消费需谨慎
据了解,目前保健食品的营销模式主要包括传统商业渠道、会销和电视购物、直销与目录营销、电子商务、复合营销等模式。从接受中国保健协会调查的大中型保健食品企业的销售情况看,电子商务模式占其销售的比例已经达到54.9%。“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人们购物更加便捷。网购、海外代购、海淘及微商等新型购物渠道已经愈加广泛地被人们接受和应用。当然诸如淘宝、微信朋友圈等领域也不乏保健食品的影子。但对于这些“触不可及”的商品,消费者总会担心买到假货,又或担心产品一旦出现问题该找谁说理。
通过微信购买保健食品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在选购的时候,要注意品牌,尤其需看使用者对拟购保健食品的信息反馈。在目前大数据逐渐广泛应用的条件下,查看同类保健品的销量,应该是一个比较理智的选择。”徐立青建议。
张永建提醒消费者注意,“有时一些代理保健食品的卖家自己都不能确定产品货源和质量状况,对一些从海外通过微信代购的保健食品,要科学理性选择,对不了解的卖家产品需谨慎购买。由于微信卖家未实行实名制,为防止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追究责任时没有证据,消费者需注意留存交易凭证。”
市场:保健食品前景广阔,新《食品安全法》降低准入促发展
“欧美国家消费者用于保健食品的花费占总支出的2%以上,而我国仅占0.07%。国内健康产品购买力已接近万亿元规模,但实际销售额不到3000亿元。这也从另一方面显示出保健食品市场巨大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潜力。”徐立青介绍说。
然而,与一些发达国家的食品保健企业规模相比,我国相关企业一直是“小个头”。
为了促进行业发展,国家降低了准入门槛。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审批、功能宣称等内容做出了新的规定。以往,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一直实行审批制,张永建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制与备案制双管齐下的分类管理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有人担心,保健食品注册制度实行近20年,大量不安全的、功效评价不合格的产品没有通过注册,保障了产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取消注册,可能产生一些安全隐患。
对此,张永建表示,“以前保健食品行业‘重审批轻监管’,今后,监管资源的配置将逐渐从重视产品上市前的审批,转移到对生产和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管。在监管资源受到硬约束的情况下,通过企业内部管理的调整来实现。”
“监管的要点在于,要求企业对其发布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功能和组分方面的信息,一定要真实,如有虚假,轻则罚款,伤筋动骨,重则吊销营业执照,禁止法人代表在若干年内从事该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并有不良记录。”徐立青认为,改革管理制度实际上是由“严进宽出”向“宽进严出”的方向转移,减少行政审批,缩小寻租空间。备案制相应放宽了企业准入的门槛,但只要后期监管能跟上,是可以保证食品质量的。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文章来源:www.antio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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