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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签产品名称“小归鱼”不能反映真实属性,配料“海水鱼”亦不能反映真实属性,被罚5000元!

  • 日期:2025-08-23
  •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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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海市监处罚[2025〕4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生产了10袋食品名称为休闲大礼包的食品,上述休闲大礼包的烤香鱼(黑烤)和碳烤鱼丝(柔烤)经宁波市****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休闲大礼包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上述烤香鱼(熏烤)的能量和脂肪实测值以及上述碳烤鱼丝(熏烤)的脂肪实测值均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120%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要求。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上述休闲大礼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元,有违法所得***元。另查明,当事人陆续生产的一款休闲大礼包,小归鱼(油炸)的食品配料为新鲜海水鱼、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味精、白砂糖,上述小归鱼(油炸)配料新鲜海水鱼的原料实际为赤棕鱼肉。当事人生产的另一款精制鱼片的食品配料为海水鱼肉、白砂糖、海藻糖、食用盐、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谷氨酸钠、山梨糖醇),上述精制鱼片配料海水鱼肉的原料实际为鳕鱼肉。经核实,上述小归鱼品名由当事人自行取名,且无法提供上述小归鱼名称的县体由来,故不符合G8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的规定,属于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情形。上述小归鱼的配料新鲜海水鱼和上述精制鱼片的配料海水鱼肉均系一个宽泛的统称,不能准确反映产品实际使用的具体海水鱼类品种,故上述两款食品配料名称均未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故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的规定,亦属于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情形。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上述休闲大礼包和精制鱼片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元,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共计***元。再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修改休闲大礼包中的烤香鱼(熏烤)、碳烤鱼丝(熏烤)和小归鱼(油炸)以及精制鱼片的食品标签内容,进行相应整改。经系统查证,当事人未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的休闲大礼包(烤香鱼(熏烤))能量和脂肪实测值以及休闲大礼包(碳烤鱼丝(熏烤))脂肪实测值均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4的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的休闲大礼包(小归鱼(油炸))食品名称、配料新鲜海水鱼以及当事人生产的精制鱼片的配料海水鱼肉均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符合G8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2.1 和4.1.3.1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休闲大礼包和精制鱼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56.61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356.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