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根据GB 7718“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请问当该复合配料是依据新食品原料公告的工艺、标准要求的,加入量小于25%时,是否需要标示原始配料?
答: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预包装食品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GB 7718-2011)规定。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六条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第(二)款规定,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