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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推荐食用量应该如何换算?

  • 日期:2024-09-05
  •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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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推荐食用量应该如何换算?


答:

对于推荐食用量的折算问题,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情形一:无特定成分,推荐食用量无需折算。新食品原料含有多种成分或混合物,无明确特征成分,则推荐食用量为批准产品的量,无需根据成分进行浓度折算,如番茄籽油、元宝枫籽油、牡丹籽油、翅果油、蛋白核小球藻等。

  情形二:有特定成分,推荐食用量需要折算,具体分为两种:一是公告中明确推荐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计。该推荐食用量为该特定成分的食用量,当使用符合公告质量规格要求的新食品原料时,其推荐食用量应当按照该特定成分的实际浓度折算。例如:DHA藻油公告中规定推荐食用量为≤300毫克/天(以纯DHA计),质量规格要求DHA含量≥35%,则DHA含量为35 g/100g的DHA藻油食用量应为300毫克/天÷35%≈857克/天,DHA含量为60%的DHA藻油食用量应为300克/天÷60%=500克/天。二是公告中未明确推荐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计。公告产品的中文名称为某一特定成分或依据某一特定成分命名,质量规格规定该成分含量要求,但推荐食用量未指出以该特定成分计,则公告的推荐食用量为符合质量要求最低值的食用量,高出该值的应当按照该特定成分的实际含量折算,如茶叶茶氨酸公告中规定推荐食用量为0.4克/天,质量规格要求茶氨酸含量20%,则茶氨酸含量为40%的茶叶茶氨酸食用量应为0.4克/天×20%÷40%=0.2克。既往公告的叶黄素酯、γ-氨基丁酸、蚌肉多糖等均按此方法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