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市监处罚〔2023〕xxx号
当事人:天津x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xxx号xxx
法定代表人:xxx
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xxx号xxx的天津x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内墙上悬挂的展示牌上宣传“玉米油健脾益胃抗衰老防止动脉硬化美肤护肤防癌减肥增加记忆力、抗衰老明目降糖”、“玉米胚芽油高营养延衰老更健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2023年5月4日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店内玉米油的营业额,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店堂广告的形式在墙上悬挂的展示牌上向消费者宣传玉米油,宣传内容有“玉米油健脾益胃抗衰老防止动脉硬化美肤护肤防癌减肥增加记忆力、抗衰老明目降糖”、“玉米胚芽油高营养延衰老更健康”等内容,当事人上述宣传没有事实根据。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3.当事人店堂广告改正后的照片打印件。
本局于2023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罚告〔2023〕x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