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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定罚款570万元,后又加处罚款570万元!

  • 日期:2024-08-05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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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湘038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韶山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茂清,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煜午,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志军,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韶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韶市监处罚[2022]34号)一案。具体申请事项为:1.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市监处罚[2022]34号对被执行人的罚款570万元;2.对被执行人加处罚款57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9日主持召开了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赵煜午、陈志军,被执行人韶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航到会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韶山市监局)接到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称被执行人韶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当日,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有毒、有害***黄精鹿鞭压片糖果(简称压片糖果)345盒和空包装盒若干。其中,规格为30粒/盒的压片糖果115盒,计3450粒;规格为4粒/盒<体验装>20200103批次的压片糖果230盒、计920粒。另发现有***1号口腔喷雾产品(以下简称口腔喷雾)的墙体广告和宣传册,含有老兵制造真情奉献、国内独家产品、牙痛、口腔溃疡的福星、预防感冒、脚气脚臭等涉及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专利产品的宣传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压片糖果及其包装盒进行扣押,对口腔喷雾进行查封。

被执行人通过其经营的微信线上平台***智慧家商城以文字形式发布压片糖果产品广告,包含退役老兵张湘宏秘方、增强生机、调整内分泌、提高免疫力、提升精气神、衰老、健脑明目、强身补肾、改进亚健康等内容,宣称压片糖果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被执行人还通过微信线上平台***智慧家商城、经营场所墙体、宣传册发布口腔喷雾的含有虚构人物、虚构秘方、虚构专利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的广告。***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广告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广告费用无从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同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监局委托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涉案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执法抽检。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分别作出J2021S0164、J2021S0165检验报告,2021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报告称,4粒/盒体验装20200103批次的压片糖果含有他达拉非成分;30粒/盒压片糖果未检出他达拉非和西地那非成分。他达拉非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中的非法添加物质,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六十二批仿制药参比制剂。涉案压片糖果系普通食品,口腔喷雾系口腔清洁类轻工业产品,未取得专利权。

2018年11月2日至案发,***公司从湖南一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处购进两种规格的“压片糖果”共21次,总计193000粒,进货价为1.2元/粒至2.4元/粒不等。分别通过微信线上平台“***智慧家商城”销售、线下现场赠送涉案批次4粒/盒体验装压片糖果模式,以推销30粒/盒压片糖果。其中,2020年1月5日,***公司购进涉案批次4粒/盒体验装压片糖果(生产批次20200103)16000粒,计4000盒。直至2022年4月案发,***公司线下通过现场赠送涉案20200103批次的压片糖果8340粒,计2085盒;线上通过***智慧家商城标价55元/盒,实际以0.1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试用涉案20200103批次的压片糖果6740粒,计1685盒;申请执行人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20200103批次的压片糖果920粒,计230盒。4粒/盒体验装20200103批次的压片糖果货值金额220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1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监局以***公司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由,将案件线索以及涉案财物移送至韶山市公安局。同年11月1日,韶山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2021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监局依法对***公司立案调查。2022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案情复杂为由办理延期30日的批延手续。2022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考虑到案件复杂程度以及涉及金额巨大,当事人可能申请听证为由,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办理了第二次延期120天的批延手续。2022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2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听证申请召开了听证会。2022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集体讨论,2022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进行法制审核。2022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监局向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被执行人***公司行政处罚一事进行请示。2022年5月13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同意申请执行人处理建议。2022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就听证会后陈述的意见再次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韶市监处罚[202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对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1、没收涉案“压片糖果”210盒(4粒/盒<体验装>);2、罚款550万元(货值金额25倍);3、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4、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阮航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阮航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综上,罚款合计570万元。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该缴款书将上述罚款汇缴至“韶山市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建行韶山支行账号:4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22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34号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监局于2022年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韶市监罚催[2022]2号),被执行人未签收,2022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韶市监罚催[2022]3号)。被执行人不服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监局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韶市监处罚[202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21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23年5月3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23)湘0302行初8号行政判决,驳回被执行人韶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10月1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3行终8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韶山市监局对被执行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韶市监罚催[2023]1号):1、罚款伍佰柒拾万元整(¥5700000.00);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伍佰柒拾万元整(¥5700000.00)。

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韶市监处罚[2022]3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生效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韶山市监局作出的韶市监处罚[202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已经一、二审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公司未在该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应按该行政处罚决定承担逾期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义务。***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义务,韶山市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韶市监处罚[2022]34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被执行人韶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70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570万元,共人民币11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礼仁

审 判 员 宋 红

审 判 员 周 雅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芊雨

书 记 员 庞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