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我国为特殊膳食用食品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标准,并将其分为一下四类:
1.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2.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4.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上述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除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外,还需要特别标识的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2023-02-22实施)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4.1.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1.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物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1.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6-2021(2023-02-22实施)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4.1.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同时,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4.1.3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2023-02-22实施)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4.1.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
4.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每 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4.1.2 标签中应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应标示产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同时还应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4.1.3 标签中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1.4 标签中应标示“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上述类别食品的使用说明:
1.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2.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按 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6.3 对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6.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并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和/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 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4.2 标签上应按月龄标明适宜人群,并标注“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 应注意用量”。供 6 月~36 月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还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4154-2015
5.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
5.2 标签中应在主要展示版面并标注“运动营养食品”及产品所属分类。
5.3 如有不适宜人群,应在标签中标识。
5.4 对于添加了肌酸的产品应在标签中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婴幼儿不适宜食用”。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 31601-2015
4.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营养补充食品”或“乳母营养补充食品”或“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4.2 标签上还应标注“本品不能代替正常膳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同时食用时应注意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