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当事人因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拥有2个直营店,但2个直营店经营时间均未超过1年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味客(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杨俊强
三、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14号楼3层301
四、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罚款10万元
五、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六、处罚日期:2019年7月22日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