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问答】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

  • 日期:2022-01-12
  •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阅读:482
  • 手机看

在监督抽检过程中,检验机构判定生产厂家生产的花生芝麻酱复合型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QB/ T1733.4-2015《花生酱》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而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检验依据是《GB5009.227-2016(第一法)》。请问此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产品质量法》?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您所提问题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