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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店家外卖平台销售保健食品未标注警示语,拒不整改被罚

  • 日期:2025-02-08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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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购进“某品牌维生素功能性饮料、某品牌牛磺酸强化型、**酒品牌、**饮品牌”上述四种保健食品。2024年10月17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某团外卖平台店铺未将“某品牌维生素功能性饮料、某品牌牛磺酸强化型、**酒品牌、**饮品牌”四款保健食品设置在保健食品分类下,未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1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某团外卖平台店铺未设置保健食品分类,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另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保健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5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4-20

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