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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食品分装,你了解吗?

  • 日期:2025-07-28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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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食品行业的高速发展,市面上出现大量分装食品,同时企业在标签标识方面遇到了不少问题,中食安信就分装食品如何判定、分装企业的资质要求、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要求进行了汇总,并详细列出了允许进行分装的食品类别,供企业参考。

PART.1

分装食品定义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无关于食品分装的明确定义,参考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可简单理解为分装食品是指“以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

PART.2

分装食品企业资质要求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中规定,产品信息表中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及备注的填写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分装生产的,应在相应品种明细后注明。
因此,分装食品企业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可进行食品分装。

PART.3

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要求

1)配料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的规定,分装食品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

如,对腐竹进行分装,分装后食品配料表应当标识“黄豆、水、食用盐”,而不是“腐竹”。

2)产地、原产国或地区

现行法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7718-2011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七条、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需在标签中标示食品产地,产地应标注到地级市地域;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GB 7718-2011问答中明确,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因此,分装食品产地应为分装所在地。

按照现行法规,如原产国为韩国的糖果,在中国上海完成分装工作,应当在标签中标注“产地:上海市”和分装商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若存在委托关系,可采用“受委托商名称:XXX(分装)”的形式;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可采用“生产商名称:XXX(分装)”的形式)。

新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GB 7718-2025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的规定明确,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中规定,灌装或分装国家或地区与原产国不一致的,应同时标示灌装或分装国家(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按照新规要求,如原产国为韩国的糖果,在中国上海完成分装工作,应当在标签中同时标注“原产国:韩国”、“分装地:中国上海”和分装商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若存在委托关系,可采用“受委托商名称:XXX(分装)”的形式;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可采用“生产商名称:XXX(分装)”的形式)。

3)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现行法规(GB 7718-2011

GB 7718-2011规定,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新规(GB 7718-2025

GB 7718-2025要求同时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须按照年、月、日的顺序依次标示保质期6个月以上的或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20cm²的食品可不标示生产日期,可仅标示食品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PART.4

可分装的食品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问答中明确,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因此,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以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要求,汇总可分装的食品类别如下。


综上,分装食品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的分装类别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装),在审查细则中没有明确标示允许分装的食品禁止分装。企业在食品标签标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上述法规内容,按照要求标示配料,产地、原产国或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等内容,避免因标签标识不合格而增加企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