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民终1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彬彬,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和平街道二环西路以东、人民广场以北西都大厦1号楼1-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WD05G1M。
法定代表人:郭召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孙彬彬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彬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判定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虚假宣传,消费欺诈;3.判定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赔偿孙彬彬购物款三倍金额13680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孙彬彬在一审提供相关证据,及违反国家正式公告,将非婴幼儿食品销售给婴幼儿(且对婴幼儿身体会造成危害),且商家故意宣传此成人儿童食品为婴幼儿食品进行售卖,抬高售价,以次充好,一审未予采纳,在判决书中也未说明。第二,销售商从拼多多购物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其主页面宣传“婴幼儿专用高效补钙”食品,本人向卖家支付货款,卖家发货,发现问题后本人向商家维护权益,合同刚成立,孙彬彬要求退货及三倍赔偿,属于正常维权,一审认定孙彬彬以营利为目的,孙彬彬不予认可,孙彬彬有正式工作且出具收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可,而仅仅依据其他案件认定孙彬彬不属于消费者,孙彬彬也不予认可,此批产品孙彬彬并未得到任何营利性收入。第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孙彬彬的财产受到了损害。第四,从确凿证据可以证明商家所卖的产品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所产生影响为婴幼儿食品用到非婴幼儿食品,且该食品对婴幼儿有身体伤害,二审法院应再次审核。
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孙彬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消费者权益法》55条之规定赔偿孙彬彬购物款的三倍,金额为13680元;2.诉讼费由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8日孙彬彬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俏乐宝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俏乐宝乳钙凝胶糖果200盒,共计付款4560元,订单编号为:191018-272359097553261,成交记录上载明成交产品为“婴幼儿补钙液体钙宝宝婴儿乳钙凝胶糖果儿童成长钙软胶囊营养辅食”,双方约定购货单位为“太子乐母婴店”。该俏乐宝官方旗舰店为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店,该产品在网页宣传上载有“婴幼儿专用高效补钙”、“俏乐宝专注婴幼儿营养辅食行业”字样。2019年10月21日孙彬彬收到该货品,2019年10月25日双方协商退货退款,并于2019年10月27日退货退款成功。俏乐宝乳钙凝胶糖果由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配料夹心为:食用葡萄糖、乳矿物盐(11%)、亚麻籽油、食品添加剂,规格为40粒/盒,执行标准号为:Q/AJSY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334120305582,保质期为24个月,注意事项为:乳矿物盐食用限量≤5.0g/天,本品食用限量≤45g/天,建议每天食用1-2粒,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该产品经销商。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俏乐宝商标,乳钙凝胶糖果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已于2018年11月5日向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为:340620180393S。根据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乳矿物盐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但食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孙彬彬于2019年10月31日向法院起诉郑州奥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请要求郑州奥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退一赔十,事实与理由摘要为本人因生活需要在2019年10月16日在阿里巴巴1688购物平台购买箐盈咔咔瘦荷叶芦荟压片糖150盒。
一审法院认为,孙彬彬与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2.孙彬彬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获得三倍赔偿。首先,关于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消费欺诈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明知其销售的俏乐宝乳钙凝胶糖果配料中含有乳矿物盐,而根据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公告的内容乳矿物盐为新资源食品但食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在俏乐宝乳钙凝胶糖果的包装上只载明儿童与成人的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并没有注明婴幼儿可以食用,但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却在拼多多平台俏乐宝官方旗舰店将“俏乐宝乳钙凝胶糖果”表述为“婴幼儿补钙液体钙宝宝婴儿乳钙凝胶糖果儿童成长钙软胶囊营养辅食”,网页页面宣传上载有“婴幼儿专用高效补钙”、“俏乐宝专注婴幼儿营养辅食行业”字样,因此,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销售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对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孙彬彬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获得三倍赔偿问题,该条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该条文的适用前提是“消费者”,所谓“消费者”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生活需要与生产消费相对应,从一般生活常识来看生活需要的消费者对于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一般多是外行,其对商品专业知识方面的了解明显不如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特殊保护。具体本案中,孙彬彬在下单前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中表明购货单位为“太子乐母婴店”,其庭审中解释购货的目的为了“赠送”和“亲戚的一个小孩子吃”,俏乐宝乳钙凝胶糖果有保质期,其规格为40粒/盒,建议每天食用1-2粒,孙彬彬2019年10月18日一次性购买200盒8000粒的成交量、再到2019年10月25日的索赔行为无法解释其是为了生活消费;再者,2019年10月16日孙彬彬在阿里巴巴1688购物平台一次性购买箐盈咔咔瘦荷叶芦荟压片糖150盒,并于2019年10月31日提起索赔诉讼,该10月16日—18日三日内孙彬彬的两次大批量购买行为足以表明其是为了营利,而非生活消费。因此,孙彬彬不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得到赔偿,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在商品宣传时应真实、全面地介绍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适用人群等,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孙彬彬在发现商品的销售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时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而不能作为营利的手段;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应共同维护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综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孙彬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孙彬彬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2.孙彬彬关于购物款三倍赔偿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
焦点1,关于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的问题。孙彬彬上诉称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由于一审已经认定江苏蓓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销售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孙彬彬的该项上诉理由以被一审予以认定,本院不再处理。
焦点2,关于孙彬彬购物款三倍赔偿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一审从孙彬彬购买时间、购买数量和索赔时间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孙彬彬在本案的购买行为并非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营利,并对孙彬彬主张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孙彬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由上诉人孙彬彬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金 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石磊
书记员马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