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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保健食品备案的相关问题

  • 日期:2024-05-21
  •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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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蛋白粉能否跟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复配,然后备案。如可以的话,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补充XX(复配添加的营养素)”?




 您好,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0月07日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的相关规定,属于新备案产品的,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在产品备案时,可以单独作为原料使用,也可以将两者复配使用。需要配伍营养物质的,备案人应提供与已批准产品相同配方原料种类、相同保健功能的资料。所用营养物质应已列入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用量不得高于原料目录中对应人群的每日用量上限,保健功能声称仅为“增强免疫力”,注意事项应同时满足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备案的要求。如使用未在已批准产品中应用过的配方,按照注册产品管理。详见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大豆分离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乳清蛋白》解读文件(进入路径:首页>政务>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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