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快讯

【原创】2019年11-12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类公众咨询问题解答汇总

  • 日期:2020-01-03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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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咨询:GB28050中总碳水化合物折算系数问题

提问: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碳水化合物折算系数问题。在通则问答中,碳水化合物的折算系数为17kj/g,而碳水化合物又分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与总碳水化合物。这里的17kj/g所指的是总碳水化合物还是可利用碳水化合物?例如某鲜榨果汁饮料碳水化合物标注为20g/100g,其中膳食纤维含量为10g,在营养成分表中该如何标识能量?(蛋白质,脂肪设为“0”)计算公式应为10(可利用碳水化合物)X17(折算系数)+10(膳食纤维)X8(折算系数)=250Kj;还是20(总碳水化合物含量)X17(折算系数)=340KJ?于此恳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有关问题请向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1-04

2. 未按规范食品名称命名和未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标示质量等级能否认定为标签瑕疵?

提问1、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17日的食用植物调和油,食品标签上使用的食品名称是“花生芝麻调和油”,未按照GB 2716-2018中4.2的要求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食品标签配料标示了“大豆油55% 玉米油20% 花生油10% 芝麻油10% 菜籽油5%”的内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标签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请问,以“花生芝麻调和油”命名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能否认定为标签瑕疵?
2、小磨香油产品标签未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标示质量等级(其它检验项目合格),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被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请问,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应当标示质量等级而未标示的,能否认定为标签瑕疵?

回复:您好,如果您对抽检结论有异议,建议您按照流程向当地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标签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生产监管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1-06

3. 原产地台湾的问题

提问:您好,请问目前从台湾进口的中文标签上面标示的原产地:台湾。 可以吗?是不是必须要标示原产地:中国台湾。才可以呢?

回复:不属于认可检测司职责,建议您向海关部门咨询。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11-15

4. 关于《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需咨询以下问题

提问:1)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消费提示信息。显要位置是指哪些?标注方式有哪些(采用提示卡、公告张贴的方式是否可以)?

2)企业是否可以对《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参考模板)的内容进行修改?若不允许删除/减少内容,是否允许企业增加内容?拟增加内容:“购买xx产品,请询问xx营销人员,或在微信中搜索访问“xx”小程序”。

以上问题,盼复。

回复:您好: 此项不涉及传销,请向其他相关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时间:2019-11-20

5. 普通食品添加灵芝成分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提问:前不久,我从淘宝网上买了一盒日本食品,名字叫灵芝补水丸。该日本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在配料表中,写着添加灵芝提取物。
但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普通食品不能添加灵芝成分。《食品安全法》第92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请问一下,这种日本食品灵芝补水丸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回复:您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有关问题请向卫生健康委进行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1-25

6. 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强制性标准

提问:请问:1、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强制性标准?2、《标准化法》中的“强制性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区别?

回复:1.企业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 2.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19-12-05

7. 食品安全抽检公布结果查询系统无法使用

提问:我使用网站中的“食品安全抽检公布结果查询系统”查询一户企业和产品的抽检信息,系统一直没有反应。关注微信公众号“食安查”提示“请求超时,请检查”;麻烦看下网站查询系统和公众号是否存在问题,或者需要特定条件才能查询,望回复为谢!
我查询的是:荆州市荆州区大家粮食加工厂,生产的“王家桥长粒香”大米

回复:您好,我司查询系统及“食安查”微信公众号查询功能均为正常状态,经测试,均可正常使用。建议请您检查您的网络是否流畅。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2-12

8. 测定菌落总数问题

提问:尊敬的领导:我是安徽的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具备压片糖果、方便食品、固体饮料生产资质。我公司在生产压片糖果,执行标准为SB/T 10347。按照这个标准,我们添加了复合益生菌(成分为嗜酸乳杆菌、长双歧杆菌、副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瑞士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等菌种),添加的菌种均在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近期,我公司接到省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抽检(国抽),根据第三方出具的监测报告,判定菌落总数超标。我公司对此存在异议,我公司认为,含有菌类成分是不测定菌落总数的。原因有二:其一,含有菌的成分必定会造成菌落总数超标,否则说明添加的菌成分不实,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二,根据国家卫计委食品司(国卫食品标便函【2018】46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认为是不需要测定菌落总数的。
综述,我公司认为含有菌类的压片糖果或者固体饮料,在抽检时可以不测定菌落总数,但是不能直接判定。因此恳请贵司根据相关标准或者文件,予以答复为盼。
安徽亨博士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回复:您好,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有异议的,可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2-16

9. 蔬菜农药残留复检费用

提问:我店里的蔬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 我有疑义 要求复检 监管部门说如果复检不合格我就要交一两千元的复检费用 是吗

回复: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19-12-16

10. 年糕食品添加剂

提问:韩式炒年糕,年糕执行标准为GB/T20977,其中年糕配料为大米、糯米、饮用水等。请问根据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能否添加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

回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有关问题建议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