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包装上须用中文表明“产品名称、生产产厂名和厂址”,但在实践中存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情况,此时商品包装上是印制生产厂家信息,还是委托企业信息,或者两者的信息都需要印制上去,有无相关规定供明确? 2、委托加工产品上只印制了厂家信息,但商品条码是委托商家的,此种情况是否符合规定,会面临何种后果?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在委托加工的情况下,须标注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
二、此种情况符合规定。理由: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条(一)项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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