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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罚

  • 日期:2025-11-08
  •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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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3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某油坊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12月21日生产的农家菜籽油因密封不严,阳光直射导致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31g/100g)。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农家菜籽油6桶(2升/桶),销售价格为50元/桶,货值金额为300元。当事人已对不合格批次农家菜籽油进行召回,未有产品退回。

PART.2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4月28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PART.3


案件评析

过氧化值(POV)反映油脂中过氧化物的含量,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超过限值表明油脂已开始氧化,可能产生醛、酮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能危害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植物油中过氧化值有严格限定,例如规定其过氧化值应小于等于0.25g/100g,超过这一数值即为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原料储存不当(如受潮、霉变)或存放时间过长,导致脂肪提前氧化;生产过程中烘炒、油炸等工序温度过高或时间过长,会加速油脂氧化,精炼工序不到位,可能导致残留氧化物质;高温、光照、氧气接触会显著加快油脂氧化速度;包装未采用避光材料或未添加脱氧剂,无法有效阻隔氧气,易引发氧化反应;大包装油品拆散销售后,暴露面积增大,若未密封或存放时间过长,会加速氧化;抗氧化措施不足,容器含铁、铜等金属离子催化氧化

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项监督抽检不断压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督促引导食品生产者通过查明原因、“全面体检”、整改落实,警示食品行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落实主体责任,共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PART.4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

第八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