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3民初11535号
原告:王国辉,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青橙时代分店,住所地深圳罗湖区布心东晓路北端青橙时代公寓A栋附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2729J。
负责人:王海军,系门店经理。
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怡景路2008号深圳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动漫大厦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47107。
法定代表人:李峰,系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茵,女,199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王国辉与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青橙时代分店(以下简称“华润青橙分店”)、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国辉、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青橙时代分店、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价款14.99元;2.判令被告赔偿1000元。
两被告辩称:1.我司是合法合规的销售者供应商提供保质期合格的康师傅酸菜牛肉面,我司按约销售并未违法相关规定;2.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用了在我司购买的康师傅酸菜牛肉面而致的腹泻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主张其于2022年3月13日支付14.99元从被告华润青橙店处买了康师傅酸菜牛肉面以供疫情影响居家办公食用,在此期间315消费者维权晚会披露康师傅牛肉面中的老坛酸菜来源于插旗菜业,而插旗菜业供应的老坛酸菜实际上系未经合格检验、添加剂超标的土炕酸菜,原告食用之后连续腹泻不止。为此原告提交了购物小票及2022年3月15日消费者维权晚会相关视频片段作为证据。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食品已食用完毕。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是否应当退回原告货款。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食品已使用完毕,原告在未能证明食用涉案食品受到损害的前提下,无法再向被告退回涉案食品,其要求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1000元赔偿。第一,原告提交的视频片段仅显示插旗菜业提供的酸菜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插旗菜业的酸菜包与涉案食品的关联性,原告未能提供证明证明涉案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虽主张食用涉案食品后腹泻不止,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佐证,故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退一步而言,即便涉案食品来源于插旗菜业,但原告购买涉案食品时间在先,315晚会披露插旗菜业酸菜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在后,被告作为经营者,不存在明知的主观故意,原告主张被告赔偿1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国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国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海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慧妍
书 记 员 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