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各政府监管机构陆续发布了一些食品相关的重要法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公告。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2026年度重点立法任务,同时修订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新国标注册问答》;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机制。
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落地法规,中食安信对2026年3月份发布的重点法规、标准以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简单解读,同时对本月发布的食品相关法规进行了汇总,供大家参考。
一、2026年度重点立法任务:涉及《食品安全法》等重点法规
2026年3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2026年度重点立法任务,推动制修订《食品安全法》,制修订《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其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均已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截止时间为4月26日。
此次重点立法任务体现了国家对食品领域的关心重视,积极采取相关举措,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食品企业也应当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动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合法合规地进行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二、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6年3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主要在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行细化,一是明确官方推荐的注册产品为17类,依据《注册规定》第六条,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乳品、水产品等17类食品需官方推荐注册;二是除两类食品外,其余都可以自动延续注册,《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不予自动延续注册;三是明确需注册贮存企业范围,依据《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境外冷库,需按规定实施注册管理。此外,海关总署在实施进口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特医食品监管体系持续完善,生产许可细则与新国标注册问答双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6年3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版)》(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按照2025版特医食品标准的产品分类,调整细化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二是按照2023版特医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进一步明确作业区环境卫生控制要求和关键设备监控要求;三是按照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细化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四是针对产品适用人群及其过敏风险管理需求,强化产品过敏风险管控;五是结合出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储运等最新要求,进一步严格原料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月29日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同时废止。
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新国标注册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明确,申请人可按新国标提出产品注册(含变更)申请,获得注册后即可按新国标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对于已获得注册的产品,仅按照新国标调整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或产品类别的,原则上按照变更注册办理。申请材料方面,未发生变化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稳定性研究材料不需要提交,但须按要求开展并留存记录备查;生产现场核查方面,基于风险组织实施,对于已获注册的产品,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再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中食安信希望通过对三月法规回顾以及重点法规的解读,对企业及行业人员把握监管变化趋势、合规宣传产品有所帮助。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行业舆情监控、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
附件:2026年3月发布的具体法规、标准及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