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当事人工作人员设计涉案商品“酸友益生菌海洋鱼低聚复合肽”外包装并进行销售。商品外包装腰封用红色大字宣称“尿酸高 找酸友”。商品外包装背面宣称“您身边的尿酸管家”。经查,涉案商品配料表中海洋鱼低聚肽成分具有发明专利“含有组氨酸及丙氨酸的二肽的用于降低尿酸的组合物,专利号:20031********,已于2024年1月2日因专利权有效期届满而终止。涉案商品外包装腰封用红色大字显著位置宣称“尿酸高 用酸友”,暗示消费者涉案商品具有治疗尿酸的功效,易使消费者将涉案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涉案商品非药品、医疗器械,依法不得在宣传中明示或暗示该商品具有治疗特定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在商品详情“注意事项”中以正常大小、粗细、颜色字体宣称“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使用”,不具有显著性,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当事人在外包装宣称“尿酸高 用酸友”的行为构成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成立。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2024年8月,当事人修改涉案外包装。另查,涉案广告系当事人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且涉案腰封广告印刷费用并未分开计算,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3
处罚决定日期:2025-01-2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5-04-21
处罚机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