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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果冻未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被罚

  • 日期:2023-11-20
  •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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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16******

法定代表人:梁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从北京**家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吉金桔柠檬味冰粉果冻(生产日期2023年4月15日,净含量450克,保质期12个月,执法标准Q/YXJ004S-2023)75个,销售价6.9元/个。截止我局现场检查2023年6月29日止该产品全部销售完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果冻》(GB19299-2015)4.2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下列方法标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该产品未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当事人货值金额为517.5元,获违法所得517.5元,无专用工具设备,无库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7.5元;

罚款金额(万元):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175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10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