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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以案释法 |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 日期:2025-10-15
  •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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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假冒伪劣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打建结合,着力净化食品安全消费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公布整治行动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以为戒。

案例一:查处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发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肥牛肉片,标注生产商为河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标注的生产厂商认定,上述食品外包装与该生产厂商生产的食品不符,不属于该生产厂商生产的食品。另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三无”“山寨”或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严格审查食品供应商的资质,向供货者索要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以确保所采购的食品符合要求、来源可追溯。

案例二:捣毁一处位于农村地区民房内的制售假冒名牌白酒窝点

经前期线索摸排,我局联合昌平公安环食药旅中队,对一处隐藏在农村地区民房内的制售假冒名牌白酒的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假冒名牌白酒标识的白酒87件918瓶、酒盒340个、外包装箱506个、空酒瓶300个、瓶盖3000个,以及用于制作白酒的空压机1台、压盖机1台和散装白酒31桶等物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涉案商标数量多、涉案商品案值较大,我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案例提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任何企图通过隐匿地点、制假售假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等法律规定,绝不能为了追逐短期利益而制假售假。

案件三:查处一起在网络平台发布声称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功能的虚假宣传案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的违法线索,经现场确认,某普通食品宣传页面有“促进儿童大脑发育;改善自闭症、多动症;提高记忆力、注意力;预防和辅助治疗老年痴呆;预防和辅助治疗帕金森;改善痉挛症、抖动症;辅助治疗精神类疾病(焦虑症、抑郁症)”等内容。但执法人员查看该产品实物包装,未发现有上述宣传功效。当事人在从事上述宣传活动中产生广告费用4339.88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部分商家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利用网络平台的传播特性,肆意夸大普通食品的功效。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任何企图通过虚假宣传,将普通食品包装成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产品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案件四:查处一起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我局收到某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某超市经营的鲜切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厨师韩某擅自在主食厨房加工制作的鲜切面里添加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共加工制作鲜切面12斤,当天已全部销售,销售额合计54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现场制售是流通环节的高风险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设贮存专区或专柜,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食品安全自查,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守食品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