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预包装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是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除了标签内容需要符合法规要求外,对标签上的字体高度也有要求,对此,中食安信进行了汇总整理,供大家参考。
1 普通食品
1.1 通用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中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字体高度通用要求。
1)强制标示内容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2)净含量
净含量字符高度要求见下表。
3)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可以标示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1.2 特殊要求
除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外,其他产品标准中也对一些标示内容有具体要求,见下表。
标准 | 产品类别 | 标示内容 | 位置要求 | 字符高度要求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 | 巴氏杀菌乳 | “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 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 | 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 | 灭菌乳(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 | “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 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 | |
灭菌乳(全部或部分用乳粉生产) | “复原乳”或“复原奶”;“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 产品名称紧邻部位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 | 发酵乳(全部或部分用乳粉生产) | “复原乳”或“复原奶”;“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 产品名称紧邻部位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 | 调制乳(全部或部分用乳粉生产) | “复原乳”或“复原奶”;“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 产品名称紧邻部位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 | 凝胶果冻 | 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 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 | 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 固体饮料 | 固体饮料 | —— | 醒目标示,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
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 —— | 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
2 特殊食品
2.1 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
要求:应符合GB 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如上文‘1.1 通用要求’所示。
2.2 保健食品
依据:《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要求:
名称:应标示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标志: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100cm2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cm;
不适宜人群:应标示在“适宜人群”之后,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使用黑体字印刷。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100 cm2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mm;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100 cm2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4、小结
字体高度要求虽然简单,但也不容忽视。因此,企业在制作食品标签时,不仅要注意标签内容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还要注意相关的字体高度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