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海关出具合格证明后,才能销售使用。因此抽批抽中的货物,企业未加贴标签的,必须加贴完合格的标签,经海关检验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才能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