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经查,事实一:当事人于2022年8月27日开始在其位于某宝平台名为某某瑞保健食品专营的店铺(北京某某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网店内上架名称为“发3罐 某品牌胶原蛋白肽粉水解小分子抗糖化口服粉剂液正品液态饮”、“买2送1 某品牌胶原蛋白肽粉燕窝小分子抗糖化弹性蛋白口服美容液”和“某品牌胶原蛋白肽粉小分子抗糖化弹性蛋白肽口服液态饮 7罐装”三款产品链接,上述三款产品链接的销售页面均含有“熬夜暗黄、细纹粗糙、豆印色斑”等功效的宣传语以及标题含有抗糖化、胶原蛋白肽粉、燕窝和弹性蛋白等词语。当事人称上述三款产品链接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同一款名为某品牌?胶原蛋白维生素C维生素E颗粒的产品,在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某品牌?胶原蛋白维生素C维生素E颗粒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中显示的保健功能为改善皮肤水份,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该产品具有除改善皮肤水份外其他的功效。上述宣传内容是当事人2022年8月12日委托一个名叫徐海超的个人制作的,广告设计制作费用为1200元;事实二: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属于保健食品广告,当事人发布该广告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6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36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4
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