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释义,本文摘取了大家比较关注的几项内容,供参考。释义全文请点击下方链接: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的规定。
【释义】本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将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予以明确。
一、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
海关总署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拟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以此判定该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能否达到中国所要求的水平,以及在该体系下生产的输华食品能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海关总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明确了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
三、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
进出口商备案是指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备案。合格保证是输华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指输华食品进口商或其代理商向海关提交表明其进口的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书面承诺。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海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进口商须事先向海关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时海关实施许可核销管理。
五、随附合格证明检查。
针对风险较高或有特殊要求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申报时,按要求提交该批产品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海关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验核检查。合格证明材料是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或国内进口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协定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出口国家(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官方证书、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自我合格声明等。
六、单证审核。
进口商根据海关规定,在进口食品申报时应提交必要的凭证、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海关依法对以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于单证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不予受理申报。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的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 年第90号)明确了在向海关申报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时无需提交纸质单证的类别,并规定了不同单证类别的不同电子化提交方式。
七、现场查验。
海关对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实施的现场检查。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现场查验做了明确规定。
八、监督抽检。
海关按照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进口食品实施抽样、检验、处置等管理行为。
九、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
进口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海关部门根据需要对进口商记录和保存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情况实施检查,是进口食品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在充分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进口食品采取上述九种合格评定活动的不同组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协定)的规定。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
【释义】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的规定。
【释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二、三款明确了进口鲜冻肉类、水产品内外包装标签、标识的要求。
进口水产品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的,必须按本条要求逐项落实。
进口水产品非直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包括用作加工原料、复出口)的,可以托盘、集装箱和运输船舱作为独立包装单位标注本条各项信息。
运输船、捕捞船和加工船是指有冷冻功能的渔船。
对于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定义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