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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香港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制度简介

  • 日期:2018-11-15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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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消费者对基因改造食物的认识及做出知情选择的能力,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支持本地食物业界主动为基因改造食物设立自愿标签制度,并发布《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指引》。该指引可作为参考,有助业界为基因改造食物提供真实准确的声称。

一、关于“基因改造食物”的定义

基因改造食物”(genetically modified(GM) food) 指“任何食物或食物配料,本身是或衍生自利用现代生物科技改造了遗传物质的生物”。

在香港出售的部分食品中含有基因改造食物配料,而这些食物配料已获生产商及来源地监管机构证明其可供人类安全食用。同时,基因改造食物须符合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Ⅴ部的要求。

二、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制度”的实施背景

国际间正致力订立一套划一的基因改造食物标签政策,然而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在短期内亦不大可能制订出国际认可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基因改造食物标签的方法可大致可分为自愿性及强制性两种。

在自愿性标签制度下,只有当基因改造食物在成分组合、营养价值和致敏性方面与原来品种有显著分别时,才须加上标签;美国和加拿大均实施自愿性标签制度。

强制性标签可再分为“强制性标签所有产品”和“只标签特定产品”。“强制性标签所有产品”制度要求,所有食品若含超出阈限值的基因改造物质,或因基因改造而出现显著分别的特质时,都须加上标签;欧盟、澳洲和新西兰均采用这种制度。按照“只标签特定产品”的制度,只有特定的基因改造产品才须标签;日本、南韩、台湾和中国内地等国家或地区都是采用这种制度的。

香港政府进行了一项有关基因改造食物标签监管的影响评估,认为在现阶段推行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安排是务实的做法。

三、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制度”的具体要求

1. 适用范围

香港政府现阶段推行基因改造食物自愿标签制度,只适用于在香港出售的含已知有基因改造品种的食物或食物配料的预先包装食物,业界是否采纳属于自愿。

2. 标示方法

2.1 正面标签(即表明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标签)

2.1.1任何食物如其个别配料含有百分之五或以上的基因改造物质,可依照规定的方式在标签上注明“基因改造”。

例:配料表:大豆(基因改造)

2.1.2“基因改造”的字眼亦可在配料表的注脚中出现,并置于显眼位置,而有关配料的名称旁则加上“*”。不过,注脚的字体大小至少须与配料表的字体大小相同。

例:配料表:面粉、大豆粉*、水、糖、牛油

*基因改造

2.1.3在下列情况,若基因改造食物与原来品种有显著分别,则建议在食物标签上另加说明:

(a)成分组合或营养价值方面与原来品种有显著分别;

(b)妨碍人体吸收营养的因子或毒性物质的含量与原来品种有显著分别;

(c)含有原来品种所没有的致敏原;

(d)食物的拟定用途与原来品种有显著分别;

(e)在源自植物的食物内加入动物基因。

例:某产品含有高油酸的基因改造大豆,该成分应标签为“大豆(基因改造以含高油酸)”

2.1.4任何源自植物但含有动物基因的基因改造食物及其制品,建议在食物配料名称后,加上资料说明该种动物基因的来源。

例:配料表:水、糖、xx(基因改造,含有来自A的基因)

2.2 反面标签(即表明食物或配料来自非基因改造来源的标签)

2.2.1若食物没有对应的基因改造品种存在,则不建议使用“反面标签”,如“不含基因改造生物”、“无基因改造成分”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2.2.2除了“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和类似陈述的标签外,若业界想用标签来表明任何食物配料来自非基因改造来源(含有少于百分之五的基因改造成分),则须具备证明文件以支持有关声明。

2.2.3 除非该食物的所有有关配料均来自非基因改造来源及符合2.2.2的要求,否则不建议以任何反面标签来表示或意味该食物整体而言来自非基因改造来源。

3. 基因改造食物资料库

大部分的基因改造食物本身是或衍生自基因改造农作物。有关不同基因改造农作物及批准其作食物用途的国家的资料,请参阅本资料库。

3.1可查询某种食物是否有对应的基因改造品种存在。

3.2 可查询已经获批准在市场出售的基因改造食物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