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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日本食品标签中过敏原的标示要求

  • 日期:2019-11-03
  • 来源:中食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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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过敏主要是人们摄入某些食物蛋白质后出现的一些不良反应,属于机体对外源物质产生的一种变态反应。它不仅妨碍了人们对食物中丰富营养的摄取,而且也会造成一定的健康隐患,严重时甚至威胁生命。目前在医学上尚无特效的治疗方法来解决人们的食物过敏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远离和避免食用或接触含有过敏原的食物。

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强制性的将食物过敏原信息加入到食品标签中,在日常生活中起到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保护消费者的作用。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强制性食物过敏标识体系并加以立法保护的国家,其过敏原标识管理法规覆盖了所有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现已形成完善的食物过敏原标签系统。

本文依据《日本食品卫生法》、《日本食品表示法》、《日本食品表示标准》的要求,整理了日本食品过敏原的标示的相关问题,供读者参考。

由于完全套用我国的名词尚有困难,因此,部分内容直接引用日本名词,望读者理解。

日本过敏原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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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9月19日,日本消费者厅发布消食表第317号通知,对《关于食品标示标准》进行修改。基于2018年度《有关食物过敏相关的食品标示的调查研究事业报告书》的内容,将扁桃仁新设为推荐标示的致敏物质,日本推荐标示的致敏物质由20种变为21种

食品标签上对过敏原的要求:

日本食物过敏原标签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原料:

按照使用量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标识。如直接作为原料则注明名称,如为二次原料,应在原料名称后添加括号并标注特定原料的名称。

例:奶油(含小麦、奶、鸡蛋)。

如果原料中已有的特定原料名称,可免除重复标识。

例:小麦、奶油(含奶、鸡蛋)、食盐

食品添加剂:

如添加剂中含有特定原料则应在名称后添加括号,标识为“(由……制成)”。

注:“加工助剂及残留添加剂”可免除标识。但如含有过敏原物质,且特定原料的蛋白质在1g产品中含量高于几微克时,应进行标识。

可能混入的情况:

与含有特定原料的产品使用同一生产线或容器时,可能混入过敏原物质。若非经过非常严格的清洁且极不可能混入,应进行如下的提醒。

例:本产品的生产线亦用于生产使用过某种物质的产品。禁止使用“(可能含有),或者(如果混入的话)”等可能性标识,应该标明“厂家也生产含xxx(特定成分名称)的食品”或者“制造设备也用于生产xxx(特定成分名称)”。

 其他注意事项:

禁止使用大项目分类,不能直接标注含肉类、谷类等。若某食品含有谷类,应该标注是具体哪种。

标示示例:

个别标示的情况:

原材料名:马铃薯、胡萝卜、火腿(含有鸡蛋和猪肉)、蛋黄酱、蛋白质水解物(包含牛肉、鲑鱼、鲭鱼、明胶)、调味料(氨基酸等)

总括形式标示的情况:

原材料名:马铃薯、胡萝卜、火腿、蛋黄酱、蛋白质水解物、调味料(氨基酸等)

(原材料一部分中包含鸡蛋、猪肉、牛肉、鲑鱼、鲭鱼、明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