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推广保健食品氨糖软骨素钙片(批准文号国食健字 G20090074 ) ,设计制作广告并在安徽某广播专题节目播出,广告含"专家说:你可能关节软骨全都破烂的了,也许你们还会伴随一些增生,海参氨糖,他疏通和清理关节腔里面让你疼让你酸让你胀的炎性分泌物,所以说就算是严重到这个程度,用海参氨糖你还得用他,要么里面你关节腔的积液,它代谢不出去。”内容,支付广告费 14000 元。另查明,上述广告内容与已通过审查的广告(批准文号粤广审准许字 【 2021 】 第 003633 号)内容不一致。
上述广告合作期限已届满,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与审查的广告内容不一致,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同时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含功效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案情,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一)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 1400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