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是既2019年10月首次征求意见后,根据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该《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本次征求意见截止到2020年9月6日。为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相关要求,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1. 优化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及经营项目
《办法》明确,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可以网上核验的文件不需要提供复印件;许可证遗失补办时,原遗失公告由遗失声明代替,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简化流程,方便企业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提高效率。
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简单制售分类、半成品制售项目,将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或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明确散装熟食销售、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便于糕点、饮品和熟食类经营企业明确许可原则,更好地经营。
2. 明确部分许可告知承诺制和无需取得许可的情形
《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简化了申请流程,增强了操作性,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政府服务向纵深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明确了明确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自产的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展销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以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5类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优化了许可程序,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困惑。
3. 调整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所适用的法规
《办法》删除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不再适用本办法,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管理,对监督检查程序有了明确规定,顺应了食品经营领域发展的必然要求,便于企业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
4. 细化了餐饮服务公司、自动售货设备等经营食品的规定
《办法》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畴,细化了一些食品经营型态的标注方式,对于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材料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是“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企业可以对自己的经营型态有更清晰的了解,有助于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
5. 对食品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更严厉的处罚
《办法》对食品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是明确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二是加大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力度;三是增加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处罚规定。这些处罚方式明确了食品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保障食品经营安全。
结束语
《办法》进一步缩短了许可时限,简化了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提高了许可效率,增加了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的许可方式和经营项目,符合食品行业的现状及要求。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中食安信可提供标准法规咨询、食品标签审核等咨询服务,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010-5130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