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于2025年8月30日的来信收悉,现对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鼓励食品小作坊包装标签内容除了《条例》规定的应当标明的内容之外,尽可能的完善产品标签内容,以便消费者能根据自身情况及产品特性选择购买。 本答复内容仅作为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