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自2012年现行标准发布以来,第三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6日。为方便行业内各企业更好的理解本征求意见稿,中食安信就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PART.1
新增“大众食物强化”和“自主性食物强化”
相比于现行标准,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以方便与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衔接;增加了“大众食物强化”及“自主性食物强化”的定义,同时增设2个附录对这两类强化的食品类别、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种类和使用量做出详细规定,上述要求与前两次征求意见稿均保持一致。 PART.2 大众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大众食物强化分为优先强化和可选择强化2个类别,在优先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及使用量列表中,本次征求意见稿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在食品类别方面,删除了“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增设“营养强化乳”,并明确其定义为“以生乳为原料,仅添加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调制乳”。在强化营养素方面,营养强化乳的优先强化营养素为维生素D,其使用量规定为10~40μg/kg;可选择强化的营养素包括维生素A(600~1000μg/kg)、γ-亚麻酸(2.5~6.3g/kg)、酪蛋白磷酸肽(≤1.6g/kg)等,同时新增牛磺酸(0.1~0.5g/kg)、左旋肉碱(L-肉碱)(37.5~50mg/kg)、乳铁蛋白(≤1.0g/kg)、异构化乳糖(≤1.9g/kg)。
PART.3
自主性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自主性食物强化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作出多项修订:
(1)新增规定明确,当原料与终产品均允许使用某营养强化剂时,其品种和使用量需符合终产品的强化要求。
(2)与现行标准相比,部分可强化的食品类别和相关类别中可强化的营养素种类得以扩大,包括删除“调制乳”、增设“其他调制乳”、“方便米面制品”等食品类别,同时依据“三新食品”公告,新增允许使用的其他营养成分种类,如低聚半乳糖等。
(3)调整了部分食品类别中营养素的强化量,如“04.01.02 加工水果”新增了维生素B₁、维生素B₂、维生素B₆、维生素B₁₂的强化。
PART.4
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
依据卫健委对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的批准情况等信息,征求意见稿对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做出修订:
(1)删除了延胡索酸亚铁、碳酸锌等化合物来源。
(2)增加了维生素K2、2‘-岩藻糖基乳糖等新化合物来源。
(3)对部分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例如:将“植物甲萘醌”规范为“维生素K1(植物甲萘醌)”,将“花生四烯酸(AA或ARA)”规范为“二十碳四烯酸(花生四烯酸)(AA或ARA)”等。
(4)增加了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等营养强化剂的原料来源。
PART.5
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关营养强化剂的调整内容
与现行标准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作出多项调整:在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中,新增(6S)-5-甲基四氢叶酸钙、富硒酵母等品种,并增加部分品种备注信息;在仅允许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中,新增2‘-岩藻糖基乳糖等品种,补充低聚半乳糖等品种的原料来源,对部分化合物名称进行统一规范,新增婴幼儿配方食品中乳铁蛋白下限,扩大2‘-岩藻糖基乳糖等营养强化剂的适用范围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
PART.6
新增附录E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氨基酸及化合物来源
为保持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国家市场总局相关公告衔接,表E.1规定了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氨基酸及化合物来源。
PART.7
对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作出调整
为保持标准间的协调性,征求意见稿对食品类别名称作出适当调整。如,将“01.01.03 调制乳”细化为“01.01.03.01 营养强化乳”和“01.01.03.02 其他调制乳”,将“01.04 炼乳及其调制制品”调整为“01.04 浓缩乳制品”,删除“04.02.02 加工蔬菜”下的“04.02.02.01 水果罐头”、“04.02.02.02 果泥”等。
PART.8
小结
征求意见稿通过细化营养强化剂分类、完善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相关条款及调整食品类别(名称)等修订,衔接相关标准,提升标准的严谨性与适用性,为食品行业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各相关方可结合实际反馈意见,助力标准更贴合行业发展与食品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