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
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蒯某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在拼xx商城店铺“某咖啡”上架开票销售一款标题为“艺茶抹茶粉500g烘焙奶茶纯原料日式料理用纯天然抹茶粉包邮”的产品。产品外包装实物配料显示除抹茶外还添加有植脂末,当事人关于“纯天然”无法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故当事人对产品的性质作虚假宣传。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向当事人开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沪市监嘉限提〔2023〕******号),要求提供2021年9月至2023年5月10日销售记录,当事人因商品已下架无法查看记录故无法提供。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收到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涉案产品于2020年3月28日上架,于2023年5月31日下架。销售数量为916件,销售总额(剔除退款)人民币34479.12元。
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商品916件,进货价每件人民币31元,销售价每件人民币38.5元。另,当事人商品全国包邮,快递费用依照快递单结算,故商品实际成本不固定,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卷页》等书证为证。
2023年0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发布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的商业宣传,并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市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