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登录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中查询准入情况,以总署官网公布为准。
文章来源:中食安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您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动植物检验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查看《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根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规定,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在符合上述规定情况下,请您根据商品归类后的商品编码来判断监管证件、检验检疫类别等相关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