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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关于固体饮料警示语的位置问题咨询

  • 日期:2022-06-28
  •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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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规定,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公告》强调,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这个同一展示面是必须是正面吗?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2021年第46号),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应标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应与食品名称、警示信息等在同一展示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