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已经于2018年4月17日发布了含乳饮料和茶类饮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将于2018年5月15日结束征求意见。新国标对原标准的产品定义、技术要求指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中食安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梳理,筛选出与现行标准有差异的条款,并进行了相关解读,详见下文内容:
表1 含乳饮料征求意见稿比对解读
GB/T 21733-2008 含乳饮料(现行标准) | 含乳饮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3.1 含乳饮料 milk beverage 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水及适量辅料经配制或发酵而成的饮料制品。含乳饮料还可称为乳(奶)饮料,乳(奶)饮品。 |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3.1 含乳饮料 milk beverage/drinks 含乳饮品 以乳和(或)乳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蛋白饮料。 |
解读: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含乳饮料为蛋白饮料,并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 | |
第四章 分类 4.2发酵型含乳饮料 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乳酸菌等有益菌培养发酵制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白砂糖和(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茶,咖啡,植物提取液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饮料,如乳酸菌乳饮料。根据其是否经过杀菌处理可区分为杀菌(非活菌)型和未杀菌(活菌)型。 | 第四章 分类 4.2发酵型含乳饮料 以乳和(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国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培养发酵,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饮料,如乳酸菌乳饮料、乳酸菌饮料、其他发酵型含乳饮料。根据其是否经过杀菌处理可区分为杀菌(非活菌)型和未杀菌(活菌)型。 |
解读: 征求意见稿指出,发酵型含乳饮料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不限于甜味剂和酸味剂,同时特别要求了发酵菌种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企业应检查使用的菌种是否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 | |
第五章 技术要求 5.4 乳酸菌活菌数要求(适用于为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未杀菌(活菌)型的乳酸菌饮料) 出厂期:乳酸菌活菌数/(CFU/mL)≥ 1×106 销售期:按产品标签标注的乳酸菌活菌数执行 | 第五章 技术要求 5.4 乳酸菌活菌数要求(适用于为杀菌(活菌)型发酵型含乳饮料,未杀菌(活菌)型的乳酸菌饮料) 乳酸菌活菌数/(CFU/mL)≥ 1×106 |
解读: 征求意见稿要求乳酸菌的活菌数不限于出厂期,这对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企业必须确保在产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期间产品的活菌数也不能低于1×106(CFU/mL),建议企业重点关注此项要求。 | |
第七章 检验规则 7.1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 ,另4个备用。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
7.5 判定规则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致病菌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 检。除上述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 第七章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7.1.1 由生产企业按照其相应的规定确定产品的批次。 7.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5个最小独立包装(总体积不少于2L),分别用于感官、理化、微生物检验以及留样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 7.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7.4.3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7.4.4 检验结果中若有三项以上(含三项)不符合本标准时,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
解读: 在含乳饮料意见征求稿中,取样的样本量被扩大并且判定规则更加严格,表明监管机构对含乳饮料质量安全的严肃态度,建议企业在出厂检验时不要放松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 | |
第八章: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 无乳来源的相关规定 | 第八章: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 8.1.2 含乳饮料还可标示为乳(奶)饮料、乳(奶)饮品,鼓励标示乳来源,如牛乳饮料、羊奶饮品;发酵型含乳饮料还可标示为酸乳(奶)饮料、酸乳(奶)饮品。 |
解读: 根据征求意见稿,企业可以在标签上标识乳来源、酸乳等信息,有利于企业推广和宣传产品 |
表2 茶类饮料征求意见稿比对解读
GB/T 21733-2008茶饮料(现行标准) | 茶类饮料征求意见稿 |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茶饮料tea beverage 茶汤 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保持原茶汁应有风味的液体饮料,可添加少量的食糖和(或)甜味剂。 3.2 复(混)合茶饮料blended tea beverage 以茶叶和植(谷)物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干燥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具有茶与植(谷)物混合风味的液体饮料。 3.3果汁茶饮料和果昧茶饮料fruit juice tea beverage and fruit flavor叫tea beverage 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加入果汁、食糖和(或)甜味剂、食用果味香精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液体饮料。 3.4 奶茶饮料和奶味茶饮料 milk tea beverage and fruit flavored tea beverage 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加入乳或乳制品,食糖和(或)甜味剂,食用奶味香精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液体饮料。 3.5 碳酸茶饮料 carbonated tea beverage 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加入二氧化碳,食糖和(或)甜味剂,食用香精等调制而成的液体饮料。 3.6 其他调味茶饮料 other flavored tea beverage 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加入除果汁喝乳之外其他可食用的配料,食糖和(或)甜味剂,食用酸味剂,食用香精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液体饮料。 3.7 茶浓缩液 concentrated tea beverage 采用物理方法,从茶叶水提取液中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经加工制成,加水复原后具有茶汁应有风味的液态制品 |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GB/T 107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茶类饮料 tea beverages/drinks 茶类饮品 以茶叶或茶叶的水提取液、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鲜叶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 |
解读: 征求意见稿中的术语和定义更加概括,企业可用的生产原料中增添了“茶的鲜叶”,增加了企业对产品配料组合的多样性,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 | |
第四章 产品分类 4. 1 按产品风味分为:茶饮料(茶汤),调味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茶浓缩液。 4. 1. 1 茶饮料(茶汤)分为:红茶饮料,绿茶饮料,乌龙茶饮料,花茶饮料,其他茶饮料。 4. 1. 2 调味茶饮料分为 : 果汁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奶茶饮料,奶味茶饮料,碳酸茶饮料,其他调味茶饮料。 | 第四章 分类 4.1 茶汤(原茶汁)/纯茶饮料 以茶叶或其水提取液、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鲜叶为原料,可以回添来源于同种茶叶的用物理方法获取的香气物质和挥发性风味成分,仅允许添加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和使用食品加工助剂,不允许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其他食品添加剂,经加水加工制成的,保持原茶汁应有滋味和气味的汁液。 4.2 茶浓缩液 以茶叶或茶鲜叶为主要原料,经水提取或采用茶鲜叶榨汁,可以回添来源于同种茶叶的用物理方法获取的香气物质和挥发性风味成分,仅允许添加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和使用食品加工助剂,不允许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其他食品添加剂,采用物理方法除去一定比例的水分,经加工制成的加水复原后保持原茶汁应有风味的液体制品。 4.3 茶饮料 以茶叶或其水提取液、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鲜叶为原料,可添加膳食纤维、甜味料(包括食糖、淀粉糖、蜂蜜)和(或)食品添加剂,不允许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着色剂,经加水加工制成的具有原茶应有风味的液体饮料。 4.4 果汁茶饮料 以茶叶或其水提取液、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鲜叶为原料,加入果汁、浓缩果汁、水果粉等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水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 4.5 奶茶饮料 以茶叶或其水提取液、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鲜叶为原料,加入乳和(或)乳制品,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水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 4.6 复(混)合茶饮料 以茶叶或其水提取液、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鲜叶为原料,加入植(谷)物和(或)其水提取液、浓缩液、粉(包括速溶粉、研磨粉),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水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 4.7 其他茶饮料 4.1-4.6之外的茶类饮料,如果味茶饮料、奶味茶饮料、碳酸茶饮料、其他调味茶饮料等。 |
解读: 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术语与定义部分)修改了茶类饮料的分类: 1.茶汤(纯茶饮料)为一个独立的分类列出,同时强调不能添加除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和食品加工助剂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其他原辅料; 2.对茶浓缩液详细定义,同时强调不能添加除抗氧化剂、酸度调节剂和食品加工助剂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其他原辅料; 3.茶饮料可以添加除甜味剂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而现行标准只允许添加甜味剂; 4.产品不再按照茶叶原料的类别进行分类; 5.在新国标中果汁茶饮料和奶茶饮料成为两个独立的分类,其他调味茶饮料均被分为其他茶饮料。 企业应明确自己产品的分类,并按照特定的要求执行。 | |
第七章 检验规则 7.1 取样方法和取样量 出厂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 ,另4个备用。型式检验时,每批随机抽取12个最小独立包装,6个供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检验,2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备用。 | 第七章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7.1.1 由生产企业按照其相应的规定确定产品的批次。 7.1.2 每批产品b中随机抽取至少15个最小独立包装(总体积不少于2L),分别用于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检验以及留样。 b对于无菌灌装的茶浓缩液产品,每次取样至少两个无菌袋,每袋不少于1L。对于非无菌灌装的茶浓缩液产品,可用样品瓶取样,每次取1瓶,每瓶不少于2L。 |
解读: 征求意见稿中取样的样本量增加并补充了茶浓缩液的取样方法。 | |
第八章: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1343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一果汁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果汁含量 ; 一一奶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蛋白质含量 ; 一一茶浓缩液应在标签上标明稀释倍数 ; 一一符合5.3.3的茶饮料可声称“低糖”或“无糖” | 第八章: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 8.1.1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有关规定,可标示产品的茶多酚含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果汁茶饮料应在标签上标识果汁含量; ——符合4.7的茶类饮料可标识为调味茶饮料; ——符合5.3.2的茶类饮料可声称“低咖啡因”。 8.1.2 茶类饮料命名时可附加原料茶叶名称。其中以单一茶叶名称命名时,名称中茶叶原料的用量应占茶类原料总量的80%以上。 |
解读: 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品不能按照原料茶叶名称分类,但在命名产品名称时可用单一茶叶名称命名,且对名称中茶叶原料使用量有要求,企业应该注意此项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还删除了标签需符合GB 13432规定的要求,转而需符合GB 28050规定,明确了普通食品的属性。 |